行业新闻
厦门外遇调查取证: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-
一、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?
(一)蓄意谋杀被继承人;
(二)为夺产而害死其他继承者;
(三)抛弃或虐待被继承人达严重程度;
(四)伪造、窜改、藏匿或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
(五)采用欺骗、威胁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立、改或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二、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有什么
若继承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,则会失去继承权:
(一)蓄意谋害被继承人;
无论此种行为结果如何,即便是已然完成或尚未实现,都应该明确判决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。
(二)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余法定继承人;
(三)故意剥夺或疏于照顾被继承人的生存权利,且此类恶劣行径达到非常严重程度;
关于"虐待被继承人程度之严重",可以通过考量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段、采取的方式,及产生的结果与社会所引发的反响等多个方面予以确定。
即使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,只要能够证明虐待行为情节严重,同样会剥夺其继承权。
(四)故意伪造、篡改、隐瞒或销毁遗嘱,此类行为严重程度;
如果继承人故意伪造、篡改、隐藏或销毁遗嘱,从而损害到缺乏劳动力同时也没有生活来源者的利益,且给他们带来生活上的困扰,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被判定为"严重"。
(五)用欺骗、威胁或禁锢等强制性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建立、修改或撤销遗嘱,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。
对于拥有前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继承人,若确实有忏悔表现,被继承人亦表态予以原谅,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在遗嘱中将其名字列入继承人名单,则该继承人并不因此事而失去继承权力。
然而,若继承人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,而被继承人已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指明留给该继承人继承,那么可以确认这一遗嘱无效,并确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
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
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
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;
(三)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
(四)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
(五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。
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,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。
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丧失受遗赠权。